不签合同用个人账户转账就能否蓝冠平台认是其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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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公司物品”被辞退,蓝冠平台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笔勾销?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就不属于公司员工……昨天,市人社部门发布我市1-10月典型仲裁案例,快来看看吧!

被公司辞退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也一笔勾销?

2018年8月,裴先生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蓝冠官网 被送进医院治疗11天,医生嘱咐休养4个月,在这之后,裴先生又陆续到医院检查治疗,医嘱休息共计16.5个月。

停工留薪期间,裴先生所在公司以“裴某与别人合伙盗窃了公司物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辞退,并于2018年11月16日给裴先生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

2019年4月12日,蓝冠注册 裴先生被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11日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程度九级。2020年底,裴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75478.9元。

公司认为,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时裴先生未提出异议,双方劳动关系自送达后已解除,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该项申请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裴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

【部门说法】

“裴某虽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但对‘与别人合伙盗窃了公司物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不认可,公司也未就裴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证明,所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黄林认为,“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时,裴某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裴某受伤后治疗休息时间累计两年以上,因其不能提供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延长医疗期鉴定结论,所以仅认可裴某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8958.32元。”

黄林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待遇赔偿的权利,亦不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义务。

个人账户转账

公司不承认是其公司员工?

近日,市民付先生与入职公司闹了矛盾。付先生于2021年6月4日入职扬州一运输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23日公司口头通知付先生结清工资后不再上班。,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于7月24日通过个人账户向付先生支付18640元。

怎么说辞退就辞退呢?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7月5日至7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840元。

【部门说法】

庭审中,公司认为是按照付先生完成的运货量计发劳务报酬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

“付先生主要负责拉土石方,车辆由单位提供,工作由单位以电话和微信统一调度安排,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个人账户向付先生支付18640元,该单位经营范围中含土石方工程等。” 黄林表示,付先生与运输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应支付未签付先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40元。

仲裁委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不规范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留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痕迹的情形。支付手段大多采取微信或支付宝等快捷方式转账支付,也有的以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家属、股东或财务人员等与公司有密切联系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转账支付,一般很少制作工资表以现金形式发放,规避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往往会以个人转账行为,与公司无关抗辩,但公司必须就该转账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如果无法进行合理解释的,一般即认定是代表公司支付工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劳动关系。因为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个人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又是相对固定的金额向员工转账,这种行为只能是代表公司支付工资解释最为合理,正常情况下公司无法做出其他合理解释。如果不能合理解释,又不认账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则会认定是支付工资的行为,进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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