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冠注册_不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最高或被罚50万元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扬州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新时代。《条例》实施后,对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有何影响,单位和部门如何投身分类工作,违反《条例》将如何处罚?记者围绕这些市民关心的话题采访了市环卫处。

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市环卫处负责人介绍,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条例》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电池、灯管、药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厨余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中产生的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餐巾纸、卫生纸、纸尿裤、烟蒂等。

收集设施由谁建设改造?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生活中的包装物如何处理?

市环卫处负责人介绍,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限制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物。市民也要积极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扬州作为旅游城市,从事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该如何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市环卫处负责人介绍,《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要求: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

生活垃圾如何正确投放?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时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违反条例如何处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姜传刚

【新闻延伸】

每年4月26日为垃圾分类宣传日

《条例》还明确每年的4月26日为我市的垃圾分类宣传日。市环卫处负责人介绍,选择这一天作为我市的垃圾分类宣传日,是源于2019年4月26日,住建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为持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条例》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日,同时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在宣传日牵头组织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宣传工作。

责任编辑: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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