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冠官网_全国首部! 扬州为城市书房立法

城市书房,人们的精神家园。

扬州网讯(通讯员 刘建伟 记者 吴生锋 陈洁文)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以城市书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扬州是国内首个专门就城市书房立法的城市。

扬州是国务院公布的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是扬州的“城市符号”。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从2015年起,扬州将城市书房作为民生“1号文件”的实事项目,在人群集聚度高、交通便利的地方加快建设,打通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构建“15分钟阅读圈”。7年来,全市先后建成城市书房60余家,其中主城区46家,以城市书房为重要组成的“四位一体”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获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如今,作为公共图书馆外延的公共文化设施,城市书房已成为全民阅读的文化共享平台和滋养人心、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城市书房的“常客”、艺术教育工作者吴幼优说:“非常喜欢这里,一有时间就来给自己‘充充电’。”截至2021年底,全市城市书房共接待读者700万人次,图书流通570万册次,新增办证量20万张。市统计局对386名市民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满意率100%。

随着数量不断增加,城市书房也面临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力度不够、运行服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沈宏跃表示,这需要通过立法固化城市书房的建设成果、规范城市书房的发展,让市民能够更加广泛、便利地共享公共文化福利。

2021年11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在连续两年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将《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列为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2022年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今年8月3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彭苏宁介绍,《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共5章37条,确立了城市书房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建设、管理、运行以及服务内容和要求。该《条例》填补了相关立法空白,标志着扬州的城市书房工作进入了法治化新时代,对于提高我市城市书房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书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记者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解读。

解读

五类免费服务 七类行为禁止

如何进一步保障城市书房建设、运行与维护?

城市书房遵循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图书馆分级负责原则,纳入本级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推进城市书房建设,建立城市书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书房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彭苏宁介绍,“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书房有关工作。”

个人能不能参与城市书房建设?

《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同时《条例》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免费提供场馆或者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设施设备等方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个人,可以依法冠名。”

不仅如此,《条例》鼓励公民参与城市书房志愿服务。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对城市书房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档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城市书房负责组织志愿者参与图书管理、借阅咨询、阅读辅导和阅读推广等具体服务工作。

城市书房哪些免费服务?哪些行为禁止?

根据《条例》,城市书房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包括五类:查询、借阅文献信息;开放阅读、学习的公共空间;举办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和文化交流活动;其他服务项目。

同时,明确了城市书房内禁止行为包括7大类:(一)损坏文献信息;(二)损毁城市书房设施设备;(三)携带宠物;(四)占座、打游戏;(五)吸烟,在阅览区用餐、吃零食;(六)聊天喧哗、嬉戏、吵闹、拨打接听手机;(七)其他违反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的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禁止行为,城市书房管理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城市书房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读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未尽监护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城市书房的退出机制。有五类情形之一的,按条例相关规定审查批准后,从城市书房名录中移除并公布。“符合城市书房建设服务标准的,可以列入名录,‘不好的’也要退出。”

通讯员 刘建伟 记者 陈洁文(图为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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