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 沈江江
高邮吴先生驾驶三轮摩托车出门,遇大坑摔倒丢了性命。他的家人将事发路段的管理方即当地某建设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骑车途中遇大坑发生侧翻
去年10月底,吴先生在当地从事木料加工,当天正好承接了郊区客户的一个工程。接到客户电话后,他急匆匆赶到了施工现场,详细查看后发现自己还有些工具没有携带,于是动身返回备齐工具。
当时吴先生驾驶的是辆三轮摩托车,车上还坐着家属。意外发生在返回途中,在经过某园区一处路段时,吴先生发现这里的路况不好。虽然是水泥路,但由于该路段年久失修,路面坑坑洼洼。他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前方路面损坏,有一个大坑。“那边有个警示标志牌呢,提醒大家不要从坑坑洼洼的那段路走。”“没事的,咱们赶着回去拿工具。”由于急着赶路,吴先生不顾提醒,选择从大坑处经过。
不料,大坑的深度远比他们想象的深得多。车辆瞬间失去平衡,在行驶过程中被弹起,随后发生了侧翻,二人被重重摔倒在地。
妻子丁女士受了点皮外伤,她连忙起身查看丈夫的伤势,却发现身旁的丈夫毫无反应。
男子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丁女士焦急万分,连忙喊周围的群众帮忙。大伙合力挪开了压在吴先生身上的三轮摩托车,然而,无论周围的人如何大声呼叫,吴先生已经无法回应了。
120救护车赶到,吴先生被送往了附近的医院抢救。然而,因伤势过重,吴先生最终不治身亡。
吴先生正值壮年,是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失去了亲人,全家人沉浸在悲伤的情绪中。数日后,吴先生的妻子、母亲等亲属商量事故赔偿事宜。在他们看来,事发时路面当中的一个大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吴先生的家人多方打听,找到了负责管理公路的当地某建设管理局,希望能讨要说法。面对其家人提出的赔偿方案,建设管理局方面并不认同。考虑再三,吴先生的妻子和母亲等人来到了高邮法院,一纸诉状将该建设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令管理方担责25%
为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承办法官还来到事故地点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围观群众了解情况。承办法官赴现场查看发现,尽管事发路段已经进行了维修,但仍可见大坑较深。据现场证人介绍,在吴先生发生意外时,大坑的深度更深,这处路段由于长期有工程运输车来往,导致路面严重凹凸不平,但路面养护工作没能跟上。
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了这些事实,2021年10月一天下午2点多,受害人吴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三轮车驶入设有交通标志、禁止车辆通行的高邮市某路段,遇该地点道路损坏,路面严重凹凸不平;同时受害人吴先生行驶中也未确保自身安全,在两种因素叠加的情形下导致所驾驶的车辆侧翻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吴先生本人因交通事故窒息死亡。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先生未按照交通标志擅自驾车通行,自身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该道路常年处于损坏状态,管理单位虽然设置警示牌,但设置位置不当,且未及时对受损路面进行修复,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建设管理局承担25%的赔偿责任。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原告一家获得了32万余元的赔偿金。
司法建议助力道路安全治理
近日,高邮法院向该建设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重视日常巡查养护,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加强道路通行管理,进一步增强市民交通出行的安全感。
不久后,该建设管理局回函,表示将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推进道路整改。同时,决定将加强日常巡逻检查,对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紧盯道路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路况差、隐患多的重点路段加强整治,逐路建立巡查、管理、养护档案,确保问题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障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同时突出抓好渣土车、工程运输车管理,严查违反禁行限行规定、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大型车辆来往破坏道路。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相关单位对道路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关乎人民群众的日常交通安全,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承办法官还提醒,在公共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后的收尾工作,避免对群众造成伤害;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防护意识,遵守出行交通规则,保护好自身的安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 居维康 记者 黄静
责任编辑: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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