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 沈江江
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水务公司因追讨损失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中,季先生无力偿还车贷,担保办理贷款的汽车服务公司,发现该车已被其租给水务公司使用。汽车服务公司贸然催收,将车辆私自拖走,导致水务公司在车内安装的设备无法使用,致使工程搁置,产生损失。一系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贷款逾期贸然拖车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停在小区里的车不翼而飞
“不好了,警察同志,车停在小区里竟然不翼而飞了,这可是公司和别人租来的车!”2021年11月的一天,高邮某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电话那头的马先生十分焦急。马先生是一家水务公司的负责人,当时因水环境治理工程需要,临时向季先生租了一辆车。随着车辆消失不见,车上的水质检测仪、行驶证、银行卡都不见了踪影。
光天化日之下整车被盗的案件极为罕见。正当马先生疑惑不解时,他通过查看车辆轨迹发现,该车存在持续使用痕迹及违章驾驶记录。警方调阅监控及进行线索摸排,终于还原了事件真相。事实上,该事件的背后主谋是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多方调查后证实,此举与车主季先生脱不了干系。“是车主欠债不还,我们才出此下策的。”汽车服务公司说。
2021年4月,季先生购车时委托汽车服务公司担保办理购车贷款等服务,分期贷款金额是18万余元。双方签署合同约定,银行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汽车服务公司所有,且未经汽车服务公司同意,车主不得将车辆转让、变卖、抵债、赠予、典当、重复抵押给第三方。同年9月,季先生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与一家水务公司签订合同,将客车出租给对方,租金每日300元。
经查,由于季先生车贷逾期3个月未还款,汽车服务公司便找人将车拖走,由公司方面保管。“我们这样做是按照合同约定来的,谁让他违约在先,不还车贷呢。”
最终对簿公堂讨要说法
查明了事情原委后,马先生觉得很委屈,“这是车主和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和我有什么关系,偏偏倒霉的是我。”马先生租车不过才个把月时间,当时因工程所需,他还在车内配备了用于绿化环保的检测仪等,除了每日的租车费用外,自己还自掏腰包花了几十万元。不仅如此,因车辆突然消失不见,直接导致无法继续施工,并产生了不小的损失。
马先生找到了两家公司,想要讨个说法。可拖车公司表示,“我们只是受汽车服务公司委托来拖车的,而且很快将车交给了他们。”汽车服务公司则称,拖车是因为季先生拖欠公司及银行车辆按揭贷款所致,根本原因在季先生那儿,“即便带来损失,你也应当直接找他,与我们无关。”
协商不成,不久后,马先生向高邮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汽车服务公司、拖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设备的租赁损失,车内物品丢失及务工损失。
私自拖车须赔偿损失
日前,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车辆登记在季先生名下,季先生系该车的所有权人,其将车辆出租给原告水务公司,水务公司对承租车辆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状态,受占有制度保护,其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权利,故原告水务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适格。
法院认为,季先生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申请车贷,汽车服务公司系担保人而非抵押权人,不能直接根据约定享有车辆的所有权,而只能就车辆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等优先受偿。虽然季先生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和相应责任,在季先生拒绝交付车辆时,汽车服务公司应依据司法程序要求交付或处置车辆,而无权违背季先生的意愿扣押车辆。综上,汽车服务公司无权拖走车辆,拖车公司的代理行为也缺乏权利基础。
本案中,拖车公司对汽车服务公司与季先生之间的合同约定未尽审查义务,两家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涉案车辆以及赔偿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用150元/天,从拖车次日起算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且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将该车返还交付原告。目前,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抵押贷款需谨慎
“贷款中介鱼龙混杂,软暴力催收事件屡见不鲜,给债务人生活带来很多困扰。”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中车主季先生与汽车服务公司的约定是错误的,我国法律对于债务无法偿还就要侵占他人财产的做法并不认可。且民法典早有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市民贷款前要与贷款中介或者金融机构明确钱款追讨方式,以此避免非法催收等行为,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承办法官提醒,债务人除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融资贷款外,遇到违法暴力催收,要注意留存搜集违法证据,包括电话录音、短信截图等,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于涵 记者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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