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3月2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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