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三湾风景如画 孟德龙 摄
扬州网讯(记者 陈洁文)经过两届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努力,历时两年调研、一年起草制定,《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22日起施行。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在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召开《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暨实施动员会。
“扬州是个好地方,依水而建、缘水而兴、因水而美,是国家重要历史文化名城。”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扬州考察调研,赞许这座城市,并对未来提出期望,要“让古运河重生”。近年来,扬州坚决扛起“让古运河重生”重大使命,积极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年的深入调研和一年的起草、制定,终于将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饱含深情地献给这条母亲河。《条例》于2023年3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48条,由总则、规划和保护、传承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彰显丰富遗存,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明确《条例》适用范围。“一方面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定义,另一方面通过对大运河遗产河道、遗产点、水工遗存、伴生历史遗存的列举,彰显扬州作为大运河原点城市的悠久历史和丰富遗存。”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介绍。
《条例》明确规划要求,健全保护制度。规定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保护和应保尽保。创设预先保护制度,确保大运河文化遗产免遭破坏。鉴于2014年6月22日为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日,为进一步讲好运河故事、弘扬运河文化,将每年的6月22日确定为“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日”。
同时,《条例》还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促进依法履职。规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机制;规定了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等,如“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责任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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